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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上市公司制造利润陷阱/王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2:42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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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上市公司制造利润陷阱
( 王政 律师)

在目前查处的有关上市公司违法案件中,我们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制造公司业绩需要,不惜采取造假帐、任意修改财务报表等严重违反《证券法》和《会计法》的方式。但是如此明目张胆地进行财务造假,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查处,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是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所以大凡“聪明”的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一般对上述直接造假行为甚为不齿,但这并不等于这些公司所公布的公司业绩或利润情况就一定是真实的、是没有任何水分的;相反,这些“聪明”的职业经理们往往直接在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控制或授意下,甚至还存在个别人员同炒作该股的庄家相互勾结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政策或法律的漏洞,挖空心思地来制造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报表利润。这样,既可以达到欺骗投资者的目的,又很容易向监管部门作出所谓的“合理”解释,从而逃避其监管,而且最大可能地避免了自己所应承担的“欺骗股民”法律责任,真可谓一举多得!如此做法,怎么讲都应被称之为“高明”之手法。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上市公司通过调整财务报表、制造利润陷阱的常见方式大概有以下几种,本文对其做简要述之,希望能引起广大股民和监管部门的警觉和重视。

第一,“欲盖弥彰”法。即将公司巨额费用先挂在“待摊费用”科目,推迟费用入帐时间以降低本期成本,然后再设法通过其他途径悄悄地消化该笔费用。如某上市公司在中报中将巨额广告费用列入长期待摊费用,从而大大提高了其每股收益,利于实现公司高价配股的目的。然后通过挂帐处理、让这笔广告费用在控股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任意分配、调整,在公司配股完成后,再使其恢复本来面貌,结果造成公司的每股收益大大降低,甚至很快由赢利转为亏损,从而引发公司股价大跌。这说明:欲盖弥彰者,虽然在短期内可以打肿脸充胖子,但是到头来受伤的还是公司自己。

第二,“借鸡生蛋”法。即利用关联交易,调整“其他业务收入”项目,或以其他单位愿意承担某项费用的方式减少公司本年度费用,从而增加公司利润。此外,还包括向关联方出让、出租资产或替关联方托管资产来增加收益。这实际上变相地将他人的收益变为自己的收益。不过,投资者需要当心的是,通过“借鸡生蛋”这样的方式来包装起来的业绩是不会维持长久的。

第三,“偷天换日”法。即为了突击达到一定的利润总额,如扭亏或达到净资产收益率及格线,公司会在报告日前做一笔假销售,再于报告发送日后退货,从而虚增本期利润。尽管这种通过“假销售”“、销售退回”等“偷天换日”手段达到虚增利润的方式可能从形式上与相关《财务会计准则》不相违背,而且可能会做的天衣无缝,但是,从行为者的动机或目的来看,明显具有欺诈性。对这样的公司,因其管理层欠缺起码的诚信基础,广大投资者务必要提高警惕。

第四,“偷梁换柱”法。即上市公司向关联企业收回应收帐款,同时以对该单位短期融资的方式又把此笔金额从帐面上划给对方,给人造成关联企业占用应收款减少的假象,同时也借机少提本期应提的坏帐准备,降低费用支出。对资金长期被控股股东占用的公司而言,运用这种“偷梁换柱”法可以说是家常便饭,也是令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难以控制的事情。

第五,“滥竽充数”法。即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固定资产盘盈,资产评估增值,资产或股权溢价转让,都可以轻易地增加利润总额。当然还有更简便的方法,就是利用政府资源,通过争取税收减免、纳税退回、甚至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来达到利润增加的目的。

以上这些被上市公司惯用的制造利润手法,高明就高明在不是通过做假帐的方式玩出来的,而是在相关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本年利润的调整,从形式上,似乎既不违反《证券法》,也不违反《会计法》或相关会计政策,但同样能起到对股民的欺骗效果。对此,股民在阅读财务报告时必须充分利用报告中提供的各种信息,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其公布的利润进行合理化调整,这样才能根据公司状况及时回避风险,避免跌入上市公司为部分股民预设的利润陷阱。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2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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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第十三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营口市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档案管理,有效地开发利用信用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信用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司法、执法、经济管理机关和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信用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在信用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一个主体信用的,须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信用档案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反映信用活动真实面貌、维护信用主体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信用档案是证明主体信用的原始凭证、法律依据和信用评价的有效资源,是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信用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六条 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应当把信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列入文书和业务部门的工作程序、职责范围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凡应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按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并于次年6月底前交本部门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整理应符合规范,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应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信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确定信用档案归档范围。
   第十条 在信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能够证明信用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和社会实践活动信用状况的基本依据材料;评价认定、奖励处罚的结论性文件材料;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第十一条 信用档案的分类方法和类别设置应根据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形成的全部档案,按照信用档案的内容、种类、数量等基本因素进行划分设定。
   第十二条 根据信用档案的形成规律、内容特征、载体形式,信用档案可分为综合信用档案、专业信用档案、声像信用档案、实物信用档案、电子信用档案等类型。
   第十三条 信用档案的分类、排列、编目和管理可根据实际由本部门自行确定。管理机关形成的专业信用档案,内容单一,数量较大的,可单独设类、排列、编目和上架,实行专题管理;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形成的综合信用档案和信用主体形成的专业信用档案,其内容不集中、数量较少的,可归入相关门类的档案里进行分类,排列、编目上架,并要编制信用档案专题目录。
   第十四条 信用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包括行业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档案机构应根据信用主体状况的实际变化进行整理,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剔除已不能反映信用主体真实状况的材料,同时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要依照相关制度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信用档案应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管理机关的信用档案及信用信息应向信用主体公开,信用主体认为不实或不当的信用信息,要查证核实,对确定为不实或有误的信息,应及时剔除或更正。
   第十六条 管理机关、信用主体应将信用档案管理纳入档案管理制度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应积极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管理信用档案,确保信用档案的安全和管理科学。
   第十七条 对信用档案进行基本的登记和统计,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信用档案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信用档案,国家综合档案馆鼓励以捐赠或寄存及其他征集方法收集进馆。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利用、公布和奖惩
   第十九条 为纸质信用档案编制目录、索引等实用的检索工具,同时要建立计算机存储与检索的机读目录,以便达到快速、准确地检索。
   第二十条 要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开发利用信用档案。应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对信用档案进行全文扫描、光盘刻录或其他数字化处理,实现联机检索和网络查寻,逐步建成行业或地区性的信用档案信息网,并与国家信用档案信息网链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以国家综合档案馆为基地,建立地区性信用档案信息中心,广泛收集、征集管理机关建立的和信用主体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信用档案资料,向社会提供诚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提供利用信用档案,应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客观准确、及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提供利用、公布信用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得侵犯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在管理和公布信用档案时,应依法保护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隐私。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信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关和信用主体应建立信用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信用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信用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毁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42号

2003-02-2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请示,要求对其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根据《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险种
1.红利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红利来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3.红利来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4.太平盛世·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5.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
6.团体年金保险
7.众恒团体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
8.众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9.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10.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11.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
12.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13.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
14.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5.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二、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
1.中意附加定期寿险
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中意倍安行两全保险
4.中意稳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6.中意安裕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7.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8.中意附加残疾收入保障保险
9.中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0.中意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11.中意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1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13.中意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4.中意附加永康重大疾病保险
15.中意附加永康行重大疾病保险
16.中意附加重大疾病收入保障保险
17.中意附加重大残疾每月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8.中意附加每周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19.中意附加儿童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中意乐安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1.中意附加乐安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22.中意附加倍安行意外伤害保险
23.中意锦绣行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4.中意锦绣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5.中意锦绣行留学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6.中意锦绣行儿童定期寿险
27.中意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28.中意附加儿童残疾津贴定期寿险
29.中意附加投保人定期寿险
30.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1.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定期寿险
32.中意附加乐如意定期寿险
33.中意附加乐如意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34.中意附加乐如意住院补偿医疗保险
35.中意附加特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36.中意附加特惠定期寿险
37.中意附加特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38.中意附加特惠重大疾病保险
39.中意附加特惠住院及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
40.中意附加瑞丰意外伤害保险
41.中意附加瑞祥意外伤害保险
42.中意附加投保人定期寿险
43.中意附加儿童残疾津贴定期寿险
44.中意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45.中意附加儿童定期寿险
46.中意瑞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47.中意瑞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48.中意瑞麟两全保险(分红型)
49.中意附加瑞祥意外伤害保险
50.中意附加瑞丰意外伤害保险
51.中意附加瑞麟意外伤害保险
52.中意财智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型)
53.中意智富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型)
54.中意祥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55.中意祥福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6.中意祥乐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7.中意祥安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8.中意附加女性疾病保险
59.中意乐夕阳长寿综合医疗保险
60.中意乐天伦家庭综合医疗保险
61.中意瑞诚履约定期寿险
62.中意瑞轩履约定期寿险
63.中意瑞骏汽车贷款履约定期寿险
三、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
1.信诚安康福利定期寿险
2.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信诚附加安康福利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4.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手术津贴医疗保险
5.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医疗保险
6.信诚一本多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7.信诚伴你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8.信诚附加伴你童行少儿长期疾病保险